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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说法

不因恶小而为之

时间:2018-12-18    作者:张来仪 律师    浏览量:2247

我有个同事刘律师经手处理过一宗刑事案件,罗生等同案五人因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提起公诉,刘律师接受委托时,面对家属满肚子的冤屈,即主要打人者跑了,而罗生仅仅将别人砸在受害人身上反弹到自己身上的垃圾桶扔到受害人身上而已,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刘律师认为案情重大,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所有案卷材料,通过会见被告罗生,了解到罗生起初只是站在人群前围观,并未动手打人,因一同案犯将一垃圾桶砸在受害人身上反弹后打中罗生右手,罗生一气之下将垃圾桶打在受害人身上。鉴于受害人已死,后果严重,经与罗生及家属商量并取得同意后,刘律师为罗生做了罗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扔的是一空垃圾桶,又打中非要害部位,损害后果有限;又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协助作用,属从犯;加上认罪态度好,又给受害人家属作了适当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故建议法庭对罗生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采纳了刘律师的上述意见,予以减轻处罚,判处罗生有期待刑四年。判决后,罗生及家属从情感对上述行为要承担如此大的责任仍感到难以理解,但对判决本身比较满意,未上诉。

类似案例还是比较多的。我代理过一宗民事案件,在一间中学,课间休息时一名男生被另几名男生欺负,将他笔盒中的各种笔往课室后边垃圾桶方向扔去,哄笑取乐。该名受欺负男生愤怒跑去其中一名欺负者课桌,抓起他的笔盒狠命往墙上一掷,各种笔顿时飞溅开来,有一支元珠笔散开,笔芯正好飞到本来正在埋头做作业思考中的一名乖男孩桌面上打转,影响了他的思路。他一把抓住笔芯,看也不看,往后边一扔,顿时听到一声惨叫,该笔芯刺伤后边一位女同学的眼……,女同学眼睛伤情严重,入院医疗,花费6万多元,身体受损,精神不振,还耽误了学习,家长怒而索赔。乖男孩赔得最多。这种民事案件,我们称之为侵权案,侵害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民事侵权案,讲究的是是否确有什么“果”,此“果”是何“因”造成,即以果寻因。女孩眼睛受伤的这个“果”,是乖男孩扔笔芯这个行为造成的,乖男孩扔笔芯的行为,与女孩眼睛受伤,两者之间构成民事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乖男孩一方应该赔偿。这个乖男孩的家长有点不平衡,认为自己小孩一向文静,从不打闹,别人干扰到他的学习,他才那么随手一下……,却要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

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当事人均在有意“无意”之中参与了集体侵害,导致了严重后果(致伤,死亡),可是自己的行为在平时看来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就是轻轻的一拳、一脚,轻轻的一扔,也未打中要害,但可能就因为你的一拳,他的一脚,又或者你的一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后果,所以,你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诸葛亮曰:“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正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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