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即使显失公平也未必可以撤销
时间:2016-10-12 作者:方中天 浏览量:2615
钟生向律师出示一份《离婚协议书》,由钟生与其妻梁女士签定,内容为两人自愿离婚,家中一切财产归钟生,婚生小孩一名,由钟生抚养,女方不必负担抚养费,钟生应当于协议签定后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双方签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现在钟生和他母亲愁眉苦脸地来律师事务所,说自己根本就不可能拿得出200万元给女方!钟生现在31岁,他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4000余元,他和女方结婚时间只有3年,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栋私宅,占地85平方米,建成3层半,自己一家人住,这间屋可能能卖30万元。屋内有一些家私电器。其余就什么财产都没有了。我说,那你为什么签协议同意补偿女方200万元?钟生说,女方嫁给他之后,他才知道她患有抑郁症,她曾经在吵架后割脉企图自杀,又曾因在单位不顺心跳楼,幸未死成。她情绪很不稳定;儿子在他们离婚时才1岁,他知道2岁以下的小孩如果离婚打官司法院一般会判小孩由女方抚养,他很爱儿子,担心儿子如果和抑郁症的妈妈生活,会被吓坏。在签离婚协议时女方说,我帮你钟家生了儿子,你要和我离婚,如果给我的补偿不满意,我就先杀死你儿子,再自杀!钟生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问她什么条件,她说除非你给我200万元。这样,才签下协议,办了离婚。但钟生拿不出200万元来给女方。现在已到期才筹得20万元付给了女方,女方和家人霸占钟家追钱,令钟家十分烦恼。钟生的母亲对儿子签这样的协议百般埋怨。钟生说,这份离婚协议,要我给她200万元,可我才分得一套30万元的房子,这样分割财产是否很不公平?我觉得自己一辈子也挣不到200万元。我必须执行这份协议吗?
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女方是可以以钟生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钟生要求支付补偿款的。
如果钟生认为自己是不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协议的,他可以在离婚协议签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过了一年期限,就丧失这个权利。但按期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却并不意味着起诉的原告一定能胜诉。如钟生在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主要查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有,就判决变更或撤销;如无,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钟生不能仅仅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这应当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类似离婚协议这种性质的约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在这里,自治原则比公平原则处于更高的地位。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论在内容上如何显失公平,只要当事人双方确实出于自愿,法院就不应判决变更或撤销。钟生必须举证充分证明,在订立协议之时女方以儿子生命安全相威胁,在其胁迫之下,自己为保护儿子,才签此协议。唯其如此,钟生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