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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说法

与银行争钱奇遇记

时间:2016-10-12    作者:方中天    浏览量:2729
      卢生与冯生原本是好朋友。冯生开有一间塑胶厂,时常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卢生借钱,从未还过钱,卢生常常因此被老婆埋怨,但他始终没有开口叫冯先生还钱。冯生以卢生名义,在本地买地建房,办有房地产证,写卢生名下。后冯生说塑胶厂仍然流动资金不足,想用这房子向银行抵押借款。卢生为他联系了建设银行,冯生自己作借款人,银行要求卢生作为抵押人,以这房屋做抵押担保。房子原本就是冯生的,卢生就十分痛快地签名同意抵押,冯生向银行借得20万元。冯生每月支付利息,到了还款期,却无力还债。冯生对卢生说,如果被银行起诉,房子被法院拍卖,拍卖价一般比市场价低,还有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额外负担,他请求卢生买下自己这间屋,房款用来归还欠卢生的钱和欠银行的钱。卢生其实并没有计划买屋,但是,一来,他想帮助自己的朋友冯生;二来,他借给冯生的钱加起来约有十几万元,如冯生房子被贱卖,自己借出的钱就很难指望收得回来;三来,卢生认为自己在当地也有头有面,冯生这屋房产证写自己名下,如在报纸登公告被法院拍卖,人家以为是他卢生欠债被拍卖房屋,那太也脸上无光。卢生就同意了冯生的提议,二人约定,房子自此归卢生所有,卢生负责代冯生还债给银行,冯生所欠卢生的债务就此一笔勾销。
      卢生于是去与冯生借款20万元的建设银行进行洽商,提出代冯生还款,条件是解除抵押。建行说,你作为担保人代冯生还债,是可以的,我们银行收回借款后,就配合你去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卢生问,那这钱具体怎样还?建行人员写下一张纸条,写明一个收款帐户,叫卢生将钱转入这个帐户即可,其余手续由银行处理。字条上写的是冯生名下的一个建行帐户。卢生于是回去他自己开有帐户的农信社办理转帐,填好转帐单,指定把自己帐户中20万余元划转去该冯生名下建行帐户。办好手续后,卢生通知建行注意收钱。
      但之后几天,卢生问了几次,建行都说还没收到钱。卢生去农信社查,农信社答复说20余万元已经划出。卢生对建行说,你们不可能还未收到钱。建行说确实没收到钱。卢生大怒。建行的人和他一起去人民银行结算中心查核,得知是农信社将卢生所付款扣住,不划去建行!原来,冯生隐瞒了卢生,曾经向农信社借过20万元,至今未还,农信社联系不到他,正担心这笔借款收不回来,一见卢生从其农信社帐户拟将一笔20万余元转往冯生名下建行帐户,农信社立即先行扣住这笔钱,然后马上去法院立案起诉,申请诉讼保全,打算这钱一转入建行,立即同时由法院查封。建行知情后,明确对法院表示,不配合冻结查封这笔钱,建行向法院声明,这笔钱是抵押担保人卢生专用于代借款人冯生向建行还款的,目的是取消抵押,如果这笔钱被法院根据农信社的申请冻结或者扣押,卢生不能完成代冯生偿还其建行债务,则抵押也就不能注销,担保人卢生将权益受损。卢生也赶紧向法院证明这一点。
      卢生、农信社与建设银行,围绕这笔钱,争了起来。建行于是也向法院起诉,以借款人冯生和担保人卢生为被告,同样要求法院实施诉讼保全,查封或者扣押这笔钱。农信社担心钱一入了建行,那就什么都没了,于是继续扣住钱不发。法院一时没有表态,也没去封这笔钱。建设银行就向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反映请求处理。卢生代还了钱却不能注销房产抵押,一肚子气。
      那么,这笔从卢生农信社帐户划出、要求转入冯生建行帐户的20万余元,到底属于谁?如果它属于冯生,那么农信社起诉并要求法院予以查封或扣押,是合法的。虽然建行也向法院申请了,但农信社申请在先,法院应当支持农信社;但是,如果这笔钱属于卢生,或者属于建行,那么农信社要求予以查封冻结,法院就不应支持。卢生与建行既不欠农信社的钱,对农信社也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法院不能查封案外人的财产。法院向人民银行出具公函,要求人民银行解释有关结算规则,并确认这笔钱的归属。人民银行认为,农信社将顾客卢生已经办手续要求转帐划去冯生建行帐户的钱,强行扣住,既不通过结算中心划往建行,又不返还给该顾客,违反财经纪律和结算规则,要求农信社对此行为予以纠正,认为其他应由法院认定。
      卢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农信社扣住钱不放,尚未转往冯生建行帐户。依法,银行存款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既然尚未转出,即意味着这笔钱尚未完成转移占有,那么当然应仍属卢生所有,卢生有权处置。卢生乃要求农信社将钱退回给自己。已经无法继续将钱扣住,农信社最后将钱退给卢生。卢生转而通过其他方式代冯生偿还债务给建行,建行这才和他到房管局注销了抵押登记。卢生收回完整房屋产权。
      但此事还有“余震”。以上争执和处理,历时三个多月,公平地说,在此过程中卢生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建行却强行要求卢生代冯生加付这三个多月的逾期还款利息,说如果不加付这期间的利息,就无法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无可奈何之下,卢生只好又加付了这三个多月的利息。这令卢生很是郁闷。
银行不设专门帐户以供担保人或其他第三人代还款,而往往要求将代还款项直接汇入债务人名下该行帐户,再从该帐户中划款还债,这对银行而言可能是方便处理,但其实容易留下物权之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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