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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说法

中介介绍购买法院查封房屋,有何责任?

时间:2016-10-12    作者:方中天    浏览量:2657
      买方宋某、房屋中介、卖方赵某,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宋某购买赵某所有的位于虎门镇某小区E座3号,成交价86万元;签订三方协议之日,买方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如卖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该房屋现为抵押状态,卖方应于三方协议签订后3日内办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将完成赎楼的资料及房产证原件托管于中介处用以办理过户;然后买方支付首期楼款17.2万元(扣除定金,实为12.2万元)给卖方;接着,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由其指定的银行、律师办理交易过户以及申请按揭贷款,最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付余款给卖方。
      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给赵某,同时又付给中介佣金12900元。之后,赵某一直未办成赎楼(解除抵押)手续。宋某多次催促中介,中介多次催促赵某,后赵某失去联系!宋某与中介共同到房管局查询,获知此楼不但有抵押登记未解除,且早已于半年前被法院查封,根本不可能交易过户!由于赵某已失踪,宋某认为中介人员明知房屋查封,串通赵某,骗取自己定金,愤而向中介公司追讨,要求返还佣金12900元,并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有无责任?从上述案情来看,应该说,中介当然有责任。但其责任的大小,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没有证据显示该中介“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串通赵某,骗取宋某钱财。按宋某陈述,中介告诉他,赵某已联系不上,然后要求他和中介人员一起去房管局查询,从而获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也就是说,在尚未查询房屋产权登记状态的情况下就签定三方协议,并交纳5万元定金给赵某,是宋某自己自愿作出的决定。而从公平、等价原则来讲,因支付定金5万元而获得的利益(如果购房成功就转为楼款,如果卖方违约应向其双倍返还定金)全部归于宋某,中介无权主张。因此,对应的风险也应当由宋某而非中介承担。
      但是,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主要工作是促成交易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本案中介作为居间人,对房屋的重要信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能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全面告知买方,影响了买方的判断,买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这宗交易不成功,对此,中介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向买方宋某返还已收的中介佣金12900元及其从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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