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是自然关系,但同时也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为人父母的,照顾自己的孩子,抚养子女,出于天性,乐而为之,大多数人无怨无悔,很少有讨价还价的。然而,纵观历史,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赡养父母却似乎不一定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我有一次应市普法办的邀请,到市图书馆为公众宣讲土地管理法,课题讲完,依习惯留下十几分钟时间给听众发问,并声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要当众提问。话音一落,有位男士立即抓过麦克风,大声发问:“我老家里的屋地,被征地拆迁,政府补偿了50多万元,我父母占着这些钱,不分给我们,有没有道理?”这人大约三十几岁,穿着整洁得体。我问:“被征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写谁名字的?”“写我祖父名字。”“祖父母健在么?”“祖父母早已去世。”我说:“如果你祖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如果你父亲是他们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虽然祖父母还有其他继承人例如你伯、叔、姑但他们放弃继承权,全部由你父亲继承,而此继承又是在你父母婚后发生的,那么这房屋自祖父母去世后,属于你父母的夫妻财产,现在拆迁,拆的是他们的房子,当然应由他们获得补偿款。”男士问:“这是祖先遗留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我们兄弟几人也有份吧?”律师:“没份。”男士:“我们兄弟已经成家搬出去了,已经分家各过各的,这房屋拆迁款我们怎么没份?”律师:“因为祖父母的房屋继承人是你父母,不是你们。”男士:“我们作为子孙,难道一点份额都没有?”律师:“没有。依继承法,你祖父母去世后,他们的子女、父母即你父亲等是他们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辈不是。”“那我们就应该什么都没有了?”律师:“如果以后你父母去世时,还留有这笔钱,你们作为子女,对这笔钱还是有继承权的。”男士:“那他们现在不分钱给我们,以后爱给哪个就给哪个?”律师:“对。”男士:“那他们如果现在就给我们其中一人,或者干脆自己都花掉了,也是可以的?”律师:“如果父母现在就将补偿款给其中一个子女,那就不是继承,是赠与。依《物权法》,属于谁的财产,谁就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钱是父母的,他们爱怎么用,爱给谁,由他们作主。”男士:“那到时我们岂不是什么都没了?”律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就把钱给了别人,或者自己花掉了,等到他们去世时已经没有遗产可以继承,这个情况也是有可能的。”男士:“他们不分钱给我们,我们可不可以不管他们的生老病死?”律师:“不能。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有经济能力,可以不用子女付钱赡养,但如果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又丧失劳动能力了,子女必须付给赡养费,这是法定义务。”男士说:“钱是我家祖先留下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又不是他们挣的,他们霸占着钱,宁肯藏着也不分给儿子!搞到我们做生意都无钱投资,法律怎么反倒支持他们!”这已经变成辩论,不像是法律咨询了。这人如此态度,叫人浑身冒起鸡皮疙瘩。更加惊悚的是,现场竟有不少围观者对他的话表示强烈共鸣!真的是“礼崩乐坏”啊! 依照《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则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规定的是“义务”,亦即是说,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不能附加条件的。除非父母自愿,任何人、包括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胁迫父母放弃物权、转移物权、或者限制物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投入与产出的投资关系,更不是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关系。道德没有了,起码应该还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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