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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说法

赠与房屋给儿子,能反悔收回吗?

时间:2016-10-12    作者:方中天    浏览量:1979
      我市某镇一户李姓居民,嫖娼被老婆抓了“现行”,老婆怒而提出离婚,李某赌咒发誓痛改前非。为表诚意,他主动与老婆来到公证处,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写明位于某处一栋私宅,是他与老婆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本人自愿将属于他的一半份额,赠给儿子。之后双方持公证书与土地证等资料来到国土部门办了土地证过户,然后,准备再到房管所办房产证过户时,李某反悔,拒不前往办理。儿子(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由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成立,判被告李某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
      李某辩称,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赠与儿子,该房屋从此归老婆与儿子共同所有,万一离婚,自己就无房住,同时,他认为老婆对儿子教育有问题,使儿子对父亲反感,父子感情不深。房子是我辛苦建起的,我现在不想给儿子了,等我死后由他继承吧。
      李某的意见似乎也不无道理。法律会支持他吗?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不能认为赠与已经成立,赠与物已转移。在法律上,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无偿地将某物(动产或不动产)送给受赠人,不需任何代价,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通俗地讲,赠与就是白给;赠与的结果是一方财产直接减少,一方财产增加。基于双方利益是如此失衡,因此即使已签订赠与协议,法律仍赋予赠与人在一般情况下在交付赠与物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是对赠与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什么叫交付?对动产来讲,交付的标志就是转移占有;对不动产来讲,交付的标志就是产权登记变更(过户)。李某与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表示了将房产赠给儿子的意思,如果仅仅是签定了赠与合同,李某确是可以单方撤销的。
      但是,李某并不仅仅是与儿子双方签定了赠与合同,还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做公证;第二、赠与合同已履行(去国土局办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这就不同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予以确认。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法律对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作出明确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享有撤销权。而另一方面,李某已经与儿子(由其母代理)共同申办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即是说作为不动产赠与已经办了转移登记,即不动产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土地证已过户,依《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该房屋一半土地使用权已经在不动产公示登记的意义上属于李某的儿子。其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而“房地合一”是法定原则。在这里,应该是房随地走,房屋所有权应同时属于李某儿子。李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等于要求房与地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主体,而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地是儿子的,房是父亲的,儿子的土地使用权既受法律保护,那么,儿子能要求父亲拆掉地上房屋吗?如果能,是社会财富的浪费;如果不能,这个地岂非全无意义?
      综上,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法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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