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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让我们学点正当防卫小知识

时间:2017-05-31    作者:张冬    浏览量:1634


       《南方周未》3月23日《刺死辱母者》中报道,于欢的母亲因受到高利贷11名追债人的各种侮辱,于欢反抗,刺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被法院一审判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章发出后引起舆论哗然。


案情回放:

        这起血案的起因,源自于欢母亲苏银霞的一起高利贷债务纠纷。苏银霞经营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分两次向吴某某、赵某某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此后一直被逼债。截止2016年1月,苏银霞共还款183.8万元,2016年4月1日被强占了苏银霞的140平方米价值70万的房屋。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苏银霞在被逼债期间,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聊城市长热线12345寻求保护。 4月13日吴某某为逼债,在苏银霞家中,指使手下在马桶里拉屎后将其头部按入马桶,派人到源大公司进行叫骂、滋扰。4月14日16时左右赵某某共纠结11人到源大公司的接待室里,以限制离开、叫骂等方式索债,至晚上21时53分左右,先是将苏银霞、于欢手机收走,随后追债人杜志浩将烟头弹在苏银霞身上,并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在苏银霞面前晃动,播放黄片,叫苏银霞无钱还去“卖”。脱下于欢的鞋子去捂苏银霞嘴,向于欢发出唤狗声进行侮辱,扇打于欢脸,揪头发、按压不许起身等。期间,以苏银霞、于欢及其姐姐进行各种辱骂,内容污秽。22时07分员工刘付昌打110报警。22时17分民警处警,苏银霞、于欢指认杜志浩等人有殴打行为,杜等人不予承认,民警现场警告“要帐归要帐,不能打架”,“打架就不是欠钱的事了”,22时22分许,民警走出接待室。处警民警离开后,于欢、苏银霞想离开,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强迫于欢坐下,于欢不肯,杜志浩等人遂采用推、勒颈等方式将于欢逼至角落,于欢在旁边办公桌上拿起日常削水果的单刃刀,乱挥叫“别过来”“别过来”但杜志浩等人边骂边靠近,于欢先后向杜志浩等人捅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已外出民警听到响动后赶回将于欢控制。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方周未》报道后,民众、法律界专家、教授、律师等纷纷为于欢抱不平,不仅有对讨债者手段的愤怒、更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何运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讨论。


学点法律小知识: 

            透过此案,我们一起学点正当防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且处于持续中

  本案于欢、苏银霞一直被逼债,此前在4月13日已遭受过被辱骂、按马桶的行为,4月14日从下午16时至22时22分 一直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中,在此期间,杜志浩等人不间断的进行脏话辱骂、弹烟灰、脱鞋捂苏银霞嘴、脱裤拿出生殖器官侮辱等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对于欢进行唤狗声、扇打脸、强行按压等暴力与侮辱,杜志浩等人行为是侵害人身权、人格尊严的行为,手段极端且处于不断持续中。

  2、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苏银霞、于欢在被11人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近六个小时,都没有逃脱的可能,在警察出现口头警告旋即离开现场后,仍被杜等11人逼迫不得离开现场,且于欢更进一步遭到四人近身压迫坐下、勒颈等方式强迫被逼至角落,其母子两人受侵害的情况无任何改观,仍在继续中。为制止不法侵害,只得通过制服性的自卫手段,进行反抗,方有解脱机会。而行使防卫目的,只是为了自救。

  3、只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防卫

  于欢是在报警未起到解救效果后,杜志浩等人有更变本加厉的实施殴打、辱骂趋势。于欢近一步受到了杜志浩等四人近身按压、勒颈等侵害,为了制止杜志浩等人,才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果刀呵斥“别过来”,但杜志浩等人未能停 止,欲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在杜志浩等四人再次近身前,于欢拿刀捅伤四名上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员。于欢实施的正 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11人对2人的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使用了刀具。

     正当防卫是否需负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论分析

                对于欢案如何处理的意见?

               本律师认为: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遇到侵害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抗不法侵害,从而高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公力救济不及时等不足之处。本案结果虽比较严重,但于欢母子遭受的损害也是非常人能忍受,且是在11人对2人反抗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本案一审不认定“正当防卫”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将“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门槛抬高,只会使公民反抗非法侵害的勇气受遏制,也减轻黑社会、其他惯犯对法律的敬畏,与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相违背。本律师认为于欢是在饱受了摧残,对警察救济失望,在先口头警告无效后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卫,其行为操控力肯定受当时情境影响,我们不能用旁观者或事后的分析心态去衡量,而是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当下的处境、当下的控制力,防卫产生的结果只作考虑因素之一,综合考量本律师认为本案应对于欢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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